5/06/2013
[書齋]看《罪與罰》(Crime and Punishment)中的犯罪論
第三卷第五篇,幾位角色在談論「犯罪」,有一人持的觀點為--「...在他們看來一切都是受環境的影響,沒有其他的解釋。這是他們的口頭禪!從這個觀念出發,假如社會組織正常,所有犯罪便會即刻消失,因為沒有甚麼可以抗議了,所有的人都在一瞬間變得正直無私。人性不被考慮進去,而被排除在外,假設是不存在的!他們不承認由歷史上生活方式發展的人類社會,最後會變成一個正常的社會,相反地,他們相信一個由數學頭腦所產生的社會制度,會立刻把全人類組織起來,比任何方式都更迅速地使這個社會馬上變得公正無罪....」
另一人就說,作為該小說的男主角拉斯柯爾尼可夫曾投稿過一篇文章〈論犯罪〉,試圖去分析一個罪犯在犯罪前後的心理活動,因為文章作者(也就是本書的男主角)提出的觀點十分有趣,因此那人不得不拿來向主角討教一番。男主角在那篇文章的結尾建議說「有些人不是具有相當的能力,但他們完全有權去破壞道德底線和犯罪,而法律不是為他們設立的。」
這乍聽下好像很不可思議的,因此現場所有人開始質問起男主角。
聽起來是真的很不可思議對吧?讓我們繼續往下看。
開始有人解釋男主角在那篇文章裡頭所持的觀點是何如:「該文章將所有人分成『普通的』和『特殊的』兩類。普通人必須要服從法律生活,他們無權違反法律,畢竟他們是普通人!然而特殊的人卻『有權犯任何罪』,他們可以任意違反法律,只是因為他們是特殊的緣故。如果我沒有誤解的話,這是你的觀點吧?」
男主角一聽,微微一笑,說道:「那不完全是我的觀點,但是我承認你說的幾近是對的,也許,如果你同意的話,你說得完全正確,但唯一的差異是,我沒有主張說特殊人一定會,如你所說的,破壞道德準則。事實上,我懷疑這樣的論點是否能被發表。我只是建議說,只有在為了實現他的理想(有時也許是為了全人類的利益),如果必要的話,一個『特殊的』人有權利...不是官方正式的權利,而是發自內心的權利,有意識地來逾越某種障礙..... 我堅持我的觀點:如果開普勒和牛頓的發現,除非犧牲一個人,十個人,一百個人,或者更多的人的生命,否則就無法使大家知道,那麼牛頓就有權利,實際上也是他的責任,去消滅那十個,或那一百個人,而使他的發現為全人類知道.... 我還記得,在我的文章中我還堅持一種觀點,也就是所有的人類立法者和領袖,例如格克萊斯(九世紀的斯巴達立法者)、梭倫(古代雅典立法者)、穆罕默德(伊斯蘭教創始人)、拿破崙(法皇)等等,沒有一個例外全是罪人,因為他們立了新法,違背從祖宗傳下來,人民視為神聖的古典法律,而且為了他們的事業,他們不會中止虐殺那些通常是為了捍衛股代法律而英勇戰爭的無辜人民。事實上,非常引人注目的是,大多數這些先賢和領袖都犯有屠戮罪。總之,我堅持認為所有這些偉大的人物,或者甚至那些超微異常的人,就是說,能夠講出些新論述的人,從他們的性格上來看一定都是罪人.....我的主要觀點是,人由自然法則一般可以分成兩類:次等的(普通的),就是,這樣說吧,只是重複生產同樣的材料;和那些有天賦或者天才的、標新立異的人。當然,還可以無窮地細分下去,但是這兩類人各自的特點是相當顯著的。第一類人,一般來說是性格保守而且遵守法紀的,他們在控制下生活,而且也喜歡被控制。因為這是他們的生活方式,並不會使他們感到羞辱;第二類人違反法律,他們都是破壞者,或者是根據他們的能力有破壞傾向......第一類人永遠是當今的人,第二類人永遠是未來的人。第一類人保存這個世界,並為這個世界繁殖居民,第二類人則推動這個世界,領導它朝向目標而去。每種人都有平等的生存權利。事實上,所有的人都和我有一樣的平等權利--永恆的戰爭萬歲--當然一直到新的耶路撒冷!」
簡單來說,男主角洛地亞(也就是用斧頭砍死兩個女人的年輕人,後來承受一段時間的罪惡、自我鞭笞與精神虛弱後,坦然自首並流放到西伯利亞,服苦役八年)宣稱有一種人是天生有「犯罪的權利」的,而且犯罪後也不用去接受審判與懲罰,而那種人是承擔著拯救世界苦難的使命,這就好似於藉由屠殺一人、十人而救百人、千人一樣,縱使手上沾了鮮血,也是為了眾人。洛地亞這種理論貫穿了整部小說,同時也激起了讀者的論辯,儘管在現實上,這種論調是多麼的不符社會主流,但是綜觀整個歷史,似乎,有許多段故事,都有著類似的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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